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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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全医管字[2009]5号

【 发布日期:2013-03-23 浏览数: 162 】

各高校: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4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报来信息上传网络、进行参保确认前,将大学生的参保信息反馈高校进行复核,各高校应及时将错误信息更正。参保信息复核无误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传计算机网络予以参保确认。
  3、财政补助资金核拨。为确保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及时、准确核拨到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大学生参保确认后的当月,列出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报省、市财政一个月内核拨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应在一个月内核拨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4、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待遇享受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由各高校实行门诊包干。具体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4、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一并缴纳,由高校代征代缴,并转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可享受在基本住院报销封顶线之上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规定执行。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就读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6、大学生因病需异地转院治疗应按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近选择一至两家与之对接的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从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当优先转入对接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专科病除外)。

        四、基金管理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其中,筹资额的85%划入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筹资额的15%划入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暂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高校实行普通门诊包干管理。待南昌市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后,取消门诊包干,门诊包干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待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并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大学生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经办管理      
        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基金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门力量具体负责经办管理工作。      
         2、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参保大学生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看病就医。各高校应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参保大学生的证卡制作和发放工作。具体由各高校将参保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等制卡相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卡部,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完成制卡。参保大学生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同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大学生的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及相关就医管理工作。       
        3、高校大学生参保卡(《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实行首卡免费。首卡免费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于2007年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并颁发密钥。目前,经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确定每张卡的制作费用为10元。今后参保卡的制作费用以实际政府采购价为准。      
        4、高校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和《南昌市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洪全医管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5、各高校应成立相应的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配合做好参保登记、证卡制作和发放以及大学生普通门诊的管理等工作。      
        6、市全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强化经办人员配置、提高经办能力,大力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编办部门应根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加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    
   
        六、工作经费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其经办工作经费另行行文报政府批准。 

       七、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八、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

【 发布日期:2013-03-23 浏览数:1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

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3-03-23 浏览数:10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已按规定参加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大学生。
  第二条  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和待遇享受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因毕业、退学离校等原因终止保险关系后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暂由各高校实行门诊包干。门诊包干的就医管理工作由各高校医院(医务所)等相关管理机构承担,具体负责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及费用核报工作。
  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各高校应及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门诊包干协议。高校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妥善安排好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门诊包干资金拨付到各高校,共同做好门诊包干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诊包干待遇
  第四条  门诊包干待遇支付范围为: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五条  门诊包干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助比例不低于80%。
  第六条  门诊包干待遇年度内最高补助额度为130元。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定点管理。南昌市辖区内所有参保的高校医院(医务所)均为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暂不能设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就近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其签订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作为本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参保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应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校医院(医务所)挂号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部分实行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现金支付。
  第九条  经校医院(医务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的,可就近转入南昌市医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凭门诊发票到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第十条  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剂量,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符合南昌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的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待遇。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由市医保处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各高校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机构协助申报。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诊疗项目范围:普通门诊病种主要为感冒、发烧、腹泻等常见病,具体诊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不予补助的费用:
        1、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诊的,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2、属于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药品、器具及健美的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门诊包干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各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15%的标准划拨。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13.5元,2010年度为每人每年22.5元。门诊包干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的次月拨付各高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为确保高校门诊包干工作的顺利开展,从2010年起,建立普通门诊医疗包干资金市级统筹调剂机制。门诊包干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各高校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补助额度、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水平;门诊包干资金当年度超支的,超支部分原则上由各高校自筹资金解决,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统筹基金予以补充。申请统筹基金补充的高校,应将超支年度的学生门诊费用发生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财政相关部门对超支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超支费用予以补充拨付。补充的额度人均不超过我市居民医保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统筹基金补充的申请、核拔工作于超支年度次年的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各高校相关管理机构应妥善建立门诊医疗包干资金的收支台帐,纳入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对每年包干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运行分析,并将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文明就医,妥善保管好个人病历和就诊发票,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务人员。凡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校医院(医务所)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挂牌上岗,认真做好病情诊治和病历的诊疗记录工作,严格审核药品剂量的使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高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以及参保大学生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昌市学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南昌市学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发布日期:2013-03-26 浏览数:227 】

 

 


编号

医院名称

等级

地址

1

2301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三甲

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17号

2

2302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三甲

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1号

3

3102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二部

三甲

南昌市迎宾大道509号

4

2307

江西省人民医院

三甲

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92号

5

3301

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医院

三甲

青云谱区井岗山大道1828号

6

1302

南昌市第一医院

三甲

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

7

2304

南昌市第三医院

三甲

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号

8

2309

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江西省中医院、江西省骨伤医院)

三甲

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445号

9

2303

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甲

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0号

10

2308

江西省肿瘤医院 
(江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三甲

南昌市北京东路519号

11

1306

江西省胸科医院

三甲

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346号

12

2313

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三甲

南昌市广场南路133号

13

2305

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传染病医院、

南昌大学附属感染病医院)

三甲

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67号

14

1304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

三乙

南昌市民德路264号

15

330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

三乙

南昌市迎宾大道602号

16

1307

江西同仁眼科医院

三乙

南昌市福州路183号

17

1301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三级

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18号

18

7301

江西中寰医院

三级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寰路1号

19

3201

江西仁济医院(南昌三三四医院)

二甲

南昌市新溪桥东二路97号

20

1020

江西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甲

南昌市文教路221号

21

8201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医院

二甲

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175号

22

8203

江西省南昌县中医院

二甲

南昌莲塘镇五一路317号

23

5213

江西华仁手足外科医院

二专

南昌市朝阳中路311号

24

1303

江西省精神病医院

二级

南昌市上坊路42号

25

3302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二级

南昌市青云谱迎宾大道388号

26

3202

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

二级

南昌市迎宾北大道222号

27

2210

江西广济医院

二级

南昌市二七南路668号

28

5210

南昌高新开发区医院

二级

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68号

29

3206

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

二级

南昌市解放西路99号

30

3203

南昌男科医院

二级

南昌市何坊西路168号

31

8204

南昌大学第四附医院向塘分院

二级

南昌县向塘镇向铁南大道89号

32

7101

南昌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一甲

南昌市蛟桥镇南齿生活区内

33

3101

南昌市第五医院

一级

南昌市井岗山大道239号

34

1110

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

一级

南昌市胜利路298号

35

3105

南昌华夏医院

一级

南昌市洪都南大道229号

36

5102

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

一级

南昌市上海路377号

37

7103

江西农业大学医院

一甲

南昌市昌北区志敏大道1101号      

 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江西农业大学校内

38

 

华东交通大学医院

一级

南昌双港东大街华东大校内

39

 

南昌航空大学医院

一甲

上海路173号

40

 

江西财经大学医院

一甲

南昌市下罗

41

 

南昌大学医院

二级

1、南昌大学医学院门诊部

2、南昌大学青山湖校区医院 

3、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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