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制度
编辑:     发布日期:2019-07-23 20:21:08    浏览次数:

1、在医院工作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经职业医师注册,从事临床医疗的医师可申报处方权。

2、医师(士)处方权,有科主任提出意见,报业务院长审查批准,办理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药房。新毕业及进修医师(士)一般工作三个月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亦可照此办理。

3、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4、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5、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划价都要钱敏后盖章,对项目不全,自己潦草,签名不清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一般处方药品以三日用量为限,对某些慢性并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7、医师(士)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处方。

8、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发药并予登记、处罚。

9、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作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报,医务科及时解决。

10、处方一般用钢笔、圆珠笔书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须医师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

11、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厅办法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胖重加签字放可调配,对于国家为规定的药品名称,可用通用名。

12、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用量以克(g)毫克()、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剂要表名数量和单位;溶剂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一瓶为单位,标明数量。

13、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药品处方保存三年,麻醉处方保存五年,到期请示院长比准销毁。

14、医师处方要自己签名,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15、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清洁严重者,

应报告医院检查处理。

16、药剂人员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开专业用药之外的处方,特殊情况报请业务院长批准后,放由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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