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发布日期:2012-06-18 00:00:00    浏览次数:

  

 

   

  

                                    江财综合2010 24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DBSTEP_MARK
FILENAME=1288855060099.doc
MARKNAME=江西财经大学盖单
USERNAME=1200400028
DATETIME=2010-11-30 09:10:40
MARKGUID={0058031D-D886-BFDD-68A2-710165F88406}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适用对象、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一)适用对象

  按规定参加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个人无需缴费。

  2、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每年9月由个人缴纳学校代收,于当年10月15日前,统一向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待遇享受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1、门诊补助待遇:由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学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筹集额的15%,拨付给校医院作为学生门诊包干费用。

  2、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3.5万元。

  3、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参加大病补充保险的学生,可在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报销封顶线之上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比例为90%。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一)根据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洪人社字2010341号)精神,学生单次门诊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80%,每年门诊费用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30元(含)。

  (二)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定点管理

  1.江西财经大学医院作为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参保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刷卡即可完成费用报销。

  2.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可就近转入南昌市医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治愈后凭原始发票、转诊单、病历、药品清单到校医保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3.符合南昌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的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待遇。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由市医保处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校医保办协助申报。

  (三)普通门诊不予报销的费用

  1.参保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诊的,或经校医院批准同意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2.属于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参保大学生《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前参保大学生在南昌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保办)提供转诊单、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银行存折的复印件等材料,由校医保办携带相关材料到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待医疗费用报销后直接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二)参保大学生《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后

  1、参保大学生可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在医院即可完成费用报销。

  2、非本人原因造成的未刷卡或《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遗失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零星手工住院报销,按《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前的报销程序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

  1.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持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清单到校医保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向校医保办提供《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由校医保办携带相关材料到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待医疗费用报销后通知大学生领取。大学生因病需异地转院治疗应按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外省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在校期间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校医保办负责到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实施办法由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财经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江财字[2000]25号)、《江西财经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江财字[2001]16号)、《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江财字[2004]74号)中涉及到学生公费医疗有关部分同时作废。

   

   

   

   

  主题词:学生     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   暂行办法                          

    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印发  

     共印6份    

  2

   

  

上一条:

下一条:关于大学生医保相关情况补充说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