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及卫材采购管理制度
编辑:     发布日期:2019-07-18 22:36:20    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购进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以及维护医院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容

1、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江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及卫材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特殊药品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及卫材的采购工作。药品及卫材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及卫材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及卫材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按招标程序,由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及卫材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及卫材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及卫材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及卫材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及卫材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及卫材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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