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编辑:     发布日期:2019-07-18 22:26: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 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校党委、校行政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  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  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  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  院长办公会成员由正、副院长,党支部书记组成院长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长办公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成员由正、副院长党支部书记、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第七  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科室,可通知该科室相关人员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围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是医院最高行政决策机构,由正、副院长,党支部书记,院长助理,院办主任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临时指定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2、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3、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改革和发展规划,人事变动(包括科室负责人的聘任、人员调进及调离、大中专毕业生的录用、临时工的招聘、在编人员的长期离岗等)、大额财务支出(3万元以上或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否开支的项目)、重大基建项目(1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以及医疗、护理、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会议内容一般分决策和通气两类。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过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科学决策,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议而有决;通气会议主要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但要注意简炼,突出重点。

5、各分管院长对需要提交会议决策的重要议题,要充分听取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写好调查报告,并提出二种以上处理意见和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以及倾向性决策意见。

6、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7、医院内部人员科室或岗位变动,由院长、书记、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商量决定。除科室负责人外,一般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院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医院工作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和建议贯彻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听取各科工作汇报检查各科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各科近期工作重点;协调各科之间工作;讨论院办提交的决议草案等。

3、各职能科室提交院务会讨论的事项,要经过调研、咨询、论证、利用信息等,听取不同意见,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医院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医院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支部书记意见。

第十一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  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  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  在研究提交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时,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出席会议,并半数以上人员(出席会议人员)形成一致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八  行政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九  为了简化办事层次、精减各种会议、提高办事效率,凡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要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尽量缩小会议范围,时间不宜拖长。

第五章 会议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  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并将实施结果向院长报告。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党支部与院长办公室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一  各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完成会议决定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向院长进行说明,亦可提出复议请求。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定,一般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报送院领导,并根据会议内容印发有关科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财经大学医院 

                                                                                           2014年6月9日


上一条:急症室工作制度

下一条:药品及卫材采购管理制度

关闭